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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
发布时间:2007/12/26 23:36:13 来源: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二专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措施
  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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