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
晋州市光明食品厂 |
合同编号: |
DS2001NH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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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2001年5月15日 | |
需方: |
上海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
签订地点: |
上海/晋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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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2001年5月25日之前工厂交货。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贰拾贰万壹仟圆整 | ||||||||||||||||||||||||||
备注: |
1. 需方凭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供方工厂交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供方未将有关票证备齐,需方扣除17%税款支付给供方,等有关票证齐全后结清余款。
2. 所有生产的罐码采用暗码打字方式,不得在罐盖上显示生产日期。
3. 本合同经双方传真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 ||||||||||||||||||||||||||
二﹑质量标准:品质符合国家出口标准及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在国内外因生产品质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及索赔由供方承担,质量异议以本合同产品保质期为限。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地点: 需方根据本合同质量标准在发货前验收,同时供方须提供出口商检换证凭单及商检证,商检证上显示货物经过金属探测仪检测。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由需方代理根据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在发货前验收,由供方承担出口商检检验费用。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需方指定的船公司派集装箱到工厂仓库提货,集装箱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本合同的数量及金额有10%±公差。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承印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纸箱,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保证内衬的塑料袋质量达到出口标准,不得有破损发生。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详见备注1及2。
九、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法院仲裁地在需方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
供 方 |
需 方 |
鉴(公)证意见 | ||||
单位名称: |
晋州市光明食品厂 |
单位名称: |
上海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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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河北省晋州市光明路229号 |
单位地址: |
上海市邢家桥85号置地大厦29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钱明江 |
法定代表人: |
李松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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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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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311-4325477 |
电话: |
021-4692253 | |||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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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320102134772621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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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市建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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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295886528 |
帐号: |
295827581253 |
鉴(公)证意见(章)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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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00001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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