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石吉庆、安监局左木南站站长宋跃鹏、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洪洞中队左木小队安监员郝和平、马海强都曾对新窑煤矿多次检查,但均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该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疏忽大意,是造成新窑煤矿发生“12·5”重大责任事故的重要原因。
安监员刘庭、范保英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上报,导致伤亡人数增加。此外,上述人员均不同程度收受新窑煤矿给予的钱款。
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宋跃鹏有期徒刑8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石吉庆等5人2年至3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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