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导论(一)
发布时间:2009/10/19 9:44: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三)法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1] 1、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譬如,法可以禁止和惩罚分裂国家、亵渎国旗的行为,但不能强制人们内心热爱祖国。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法通过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譬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就对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总稿)
[2] “规”者,看得见风景的栅栏,生命、自由、财产……人类社会的那些最美好的事物都在“强行法”栅栏的保护之中;“范”者,风景区内引人前行的指路牌——如想独辟蹊径,由您自便,但如初来贵境,也不必茫然,由“任意法”的指引依然可以畅意抒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