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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程序法图谱五
发布时间:2009/10/22 14:55: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 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 
行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行诉解释第67条) 
刑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诉法解释第246条) 

 

再审的期限 

民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民诉解释第213条) 
行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1、82条) 
刑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法第207条) 

 

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民诉 (1)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法第183条,民诉意见第199、200条)(2)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06条) 
行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诉解释第77条) 
刑诉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解释307条) 
小结 1、在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需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民诉再审与行诉再审,应当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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