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辅导笔记:出票
发布时间:2009/10/28 16:54: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