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4)
发布时间:2009/10/9 21:34: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违规私倒煤气罐残液发生爆炸,致人伤亡的,是犯罪行为吗?
武某是来京务工人员,并没有经过煤气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批,私自开办了一个煤气站,为人代换煤气。2003年8月3日16时左右,村民孙某到武某的煤气站换煤气,在称量煤气罐重量时,孙某提出自己的煤气罐用的时间长了,罐中有点残液,要求武某给处理一下。武某抄起煤气罐,拧开开关往附近的沟里倒。刚倒了一点残液,空气中就充满了煤气味。孙某劝他注意点,但武某继续将残液向外倾倒,使煤气液体在空气中进一步挥发。很快,煤气残液气体与邻居家的燃煤炉火相遇,导致剧烈爆燃,将孙某及路过人员潘某、杨某和孙某烧伤,造成3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法院经审理,认定武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孙某等人医药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72 581元。
法律评析:本案中,被告人武某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其他一般人员也可以构成。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由于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武某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规操作私倒煤气罐残液,造成3入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