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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节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模式
发布时间:2009/11/17 11:55:3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www.xue.net

  一、电子交易的基本模式
  电子交易模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企业交易方式和盈利手段。电子交易模式的分类方法很多,主要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按交易主体分类,二是按交易对象分类。
  (一)按交易主体分类
  按交易主体分类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这种分类方法,我们可以将电子交易分为四种模式:企业对企业的电子交易模式(Business To Business,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Business To Customer,B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Customer To Customer,C2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交易模式(Business To Government,B2G)。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交易模式(B2B)
  企业对企业(B2B)的电子交易模式指的是通过因特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在企业间进行交易的商务活动模式。这种交易可能是在企业及其供应链成员间进行的,也可能是在企业和任何其他企业间进行的。这里的企业可以指代任何组织,包括私人或者公共的,营利性的或者非营利性的。这种电子交易模式的功能包括五个方面,即供应商管理、销售管理、信息传递、库存管理和支付管理。
  这种电子交易模式的运作方式很多,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典型运作方式:以卖方为主的采购模式、以买方为主的采购模式、电子交易市场模式。
  (1)以卖方为主的采购模式
  以卖方为主的采购模式也可称为集中销售,它是指一个卖家与多个买家之间的交易模式。卖家发布所要销售的商品信息,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等,买家找卖家购买商品。在这种模式中,卖家具有交易过程的主动权,卖家和买家之间形成一对多的关系,卖家规定交易期限、购买方式等与交易有关的内容。这种运作模式比较偏向于为卖家服务,较少考虑买家的利益。目前,该交易模式中也出现了几家大型的卖家联合起来组建交易平台,面向多个买家的运作方式。
  (2)以买方为主的采购模式
  以买方为主的采购模式也可称为集中采购或电子采购,它是指一个买家与多个卖家之间的交易模式。买家发布所要采购的商品信息,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等,卖家找买家销售商品。在这种模式中,买家具有交易过程的主动权,卖家和买家之间形成多对一的关系,买家规定交易期限、交易方式等与交易有关的内容。这种运作模式比较偏向于为采购企业服务,较少考虑供应商的利益。这种交易模式可以由几家大型的买家联合起来组建交易平台,面向多个卖家,这种情况下,采购企业可以通过联合它们的议价力量得到价格上的优惠。
  (3)电子交易市场模式
  电子交易市场模式是指由买方、卖方之外的第三方投资建立的中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它采用买卖多方参与的竞价撮合模式,是前两种模式的综合。在这种交易模式中,买方将自己的求购信息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布,卖方也将其可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公布在该电子交易平台上,然后由电子交易软件的自动撮合程序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或者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匹配,并将匹配结果通知买卖双方。这种交易模式也可以由买方或卖方登陆电子交易市场平台查找相应的卖方或买方的销售或求购信息,直到找到自己满意的卖方或买方为止,然后在线或下线进行交易。
  在这种模式中,进入电子交易市场的企业必须获得一定的资格,即这些企业必须注册成为电子交易市场的会员,然后它们才能够在该电子交易市场平台上发布信息、进行交易。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B2C)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是指企业通过Internet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零售或为消费者提供所需服务的商务活动模式。它是随着万维网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以网络零售业为主的一种电子交易模式,这也是一般人最为熟悉的电子交易类型,如经营各种鲜花、书籍、玩具和软件等商品的网上商店。美国的亚马逊网络书店和国内的当当网络书店都属于这种模式。
  这种电子交易模式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企业而言,该电子交易模式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在线销售可以免去营业店面和流通设施的建设投资,从而节约大量的费用,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借助Internet可以突破传统市场的地理位置限制,通过建立网上商店,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商圈,使客户在空间上得到极大的扩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市场。对于消费者而言,该电子交易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的,那么利用Internet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该电子交易模式也是面向全球的,所以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访问世界范围内的网上商店,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其次,在该电子交易模式中,消费者利用网上商店,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线寻找、购买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然后等待商家送货上门;最后,在该电子交易模式中,消费者可以享受个性化服务,即消费者不但可以购买已生产出的产品,而且可以设计出自己需要的产品让商家来提供。
  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C2C)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相互交易的模式,如个人拍卖等形式。它是消费者之间的一种自由交易,实现了个人之间的商品流通。该电子交易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典型的运作方式:买方集中式和卖方集中式。买方集中式的电子交易模式是一种以卖方为主的网络拍卖模式,在该模式中,由销售商品的个人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多个买家竟买直到最终成交。卖方集中式的电子交易模式是一种以买方为主的网络拍卖模式,在该模式中,由求购商品的个人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求购信息,多个卖家竟卖直到最终成交。
  4、企业对政府的电子交易模式(B2G)
  企业对政府的电子交易模式指的是企业和政府之间进行电子交易活动的商务模式。企业和政府机构可以利用主要的Web站点,更有效地交换信息、完成各种交易。例如:政府可以将采购信息公布在Internet上,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招标,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投标。该电子交易模式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对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政府的动态,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时间延误和费用;对政府来说,可以提高办公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二)按交易对象分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种模式:数字化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物类商品电子交易模式、网络服务电子交易模式。
  1、数字化商品电子交易模式
  数字化商品就是包括电影、软件、音乐、电子刊物等由“比特”组成的无具体形态的商品。当然,有些数字化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转化为实物商品,如将电影、软件、音乐等刻录在光盘上出售。在这种模式的交易中,商品可以通过网络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而无需实物的流动。
  2、实物类商品电子交易模式
  实物类商品指的是具有实物形态的实体类商品,在这种模式的交易中,资金流和信息流可以完全实现电子化。卖方将商品的有关信息放在网站上,用户通过网络选择需要购买的商品并向卖方发送订单,然后交易双方在网上签订合同,最后在网上完成货款的支付。但是,卖方必须通过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送到用户手中。
  3、网络服务电子交易模式
  网络服务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的各种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等。网络服务电子交易模式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网络服务进行电子交易的运作方式。
  二、电子交易的阶段过程
  不管是哪一种电子交易模式,电子交易的过程不外乎四个阶段:交易前的准备、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一)交易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与交易的其它各方在交易前的准备活动。在该阶段买方、卖方和其他参与机构的主要任务如下:
  1、卖方首先要取得经营的合法资格,然后根据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制订各种营销策略和销售方式,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系统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发布,寻找交易机会和贸易伙伴,扩大交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
  2、买方根据自己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反复进行货源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确定购货计划(包括确定将要购买商品的种类、价格、数量、规格、交易方式和购货地点等),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发布求购信息或主动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
  3、其他参加交易的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各方,也都要为电子交易做好准备。 [NextPage]

  (二)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
  在该阶段中,买卖双方首先对交易细节进行谈判,确定交易内容,然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违约的责任,最后将所确定的结果作为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的形式作出详细规定,并以电子数据交换或数字签名形式进行签约。
  (三)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从签订合同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也是双方贸易前的交易准备过程。买卖双方要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与交易中涉及的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四)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这一阶段开始于买卖双方办理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卖方要备货、组货、同时进行报送、保险、取证、信用等;二是卖方将买方所购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进行包装、发货;三是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四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来处理双方收付款并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五是买方收到自己所购的商品,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六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受损方向违约方索赔。
  三、电子交易的支付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交易的支付手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以银行为主提供的电子支付系统,这是大中型企业通常采用的电子支付模式;另一类是由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不同行业的中小型商家进行电子支付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一)电子支付系统模式
  1、电子支付系统的定义
  所谓电子支付系统是指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法规以及实现支付的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来清偿经济活动参加者在获取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时所承担的债务。因此,电子支付系统是电子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之一,它也是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和催化剂。
  2、电子支付系统的分类
  目前的电子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四类:大额支付系统、联机小额支付系统、脱机小额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
  (1)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是一个国家支付体系的核心应用系统,它通常由中央银行运行,采用RTGS模式。该系统主要处理银行间大额资金转帐,通常支付的发起方和接收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在中央银行开设帐户的金融机构。当然也有由私营部门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这类系统对支付交易虽然可做实时处理,但要在日终进行净额资金清算。大额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量很少,但资金额却很大。
  (2)联机小额支付系统
  联机小额支付系统指 POSE机系统和 ATM系统,其支付工具为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或ATM卡等)。它的主要特点是金额小、业务量大,交易资金采用净额结算。
  (3)脱机小额支付系统
  脱机小额支付系统也被称为批量电子支付系统,它主要指自动清算所(ACH),主要处理预先授权的定期借记(如公共设施缴费)或定期贷记(如发放工资)。支付数据以磁介质或数据通信方式提交清算所。
  (4)电子货币
  伴随着银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银行已经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进一步转变成计算机中的“数据流动”。资金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以人类肉眼看不见的方式进行转账和划拨,是银行业推出的一种现代化支付方式。这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或各种卡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电子交易中,这就是电子货币。
  目前,常用的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
  ①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deposit card)和信用卡(credit card);
  ②智能卡型:如IC卡(IC card);
  ③电子支票型: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指启动支付过程后,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支票图像,出票人用电子方式做成支票并进行电子签名而出票;
  ④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digital cash)。
  3、电子支付系统的构成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由客户、商家、认证中心、支付网关、客户银行、商家银行和金融专用网络七个部分组成。
  (1)客户
  客户一般是指利用电子交易手段与企业或商家进行电子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它们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商家交流信息,签订交易合同,用自己拥有的网络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2)商家
  商家是指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支付系统中,它必须能够根据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向金融机构请求结算,这一过程一般是由商家设置的一台专门的服务器来处理的。
  (3)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是交易各方都信任的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它主要负责为参与电子交易活动的各方发放和维护数字证书,以确认各方的真实身份,保证电子交易整个过程的安全稳定进行。
  (4)支付网关
  支付网关是完成银行网络和因特网之间的通信、协议转换和进行数据加、解密,保护银行内部网络安全的一组服务器。它是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和银行内部的金融专用网络平台之间的安全接口,电子支付的信息必须通过支付网关进行处理后才能进入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系统。
  (5)客户银行
  客户银行是指为客户提供资金账户和网络支付工具的银行,在利用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网络支付体系中,客户银行又被称为发卡行。客户银行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保证支付工具的真实性,并保证对每一笔认证交易的付款。
  (6)商家银行
  商家银行是为商家提供资金账户的银行,因为商家银行是依据商家提供的合法账单来工作的,所以又被称为收单行。客户向商家发送订单和支付指令,商家将收到的订单留下,将客户的支付指令提交给商家银行,然后商家银行向客户银行发出支付授权请求,并进行它们之间的清算工作。
  (7)金融专用网络
  金融专用网络是银行内部及各银行之间交流信息的封闭的专用网络,通常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模式
  电子支付不是新概念,从1998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业务之后,人们便开始接触到网上缴费、网上交易和移动银行业务。这个阶段,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无疑是主导力量,但银行自身没有足够的动力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扩展不同行业的中小型商家参与电子支付。于是非银行类的企业开始进入支付领域,它们通常被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四种模式:支付网关型模式、自建支付平台模式、第三方垫付模式、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
  1、支付网关型模式
  支付网关型模式是指一些具有较强银行接口技术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中介的形式分别连接商家和银行,从而完成商家的电子支付的模式。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包括网银在线、上海环讯、北京首信等,它们只是商家到银行的通道而不是真正的支付平台,它们的收入主要是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的分成,一旦商家和银行直接相连,这种模式就会因为附加值低而最容易被抛弃。
  2、自建支付平台模式
  自建支付平台模式是指由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大型电子商务公司为主创建或它们自己创建支付平台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质便是以所创建的支付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代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这种担保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得到控制,主要解决了交易中的安全问题,容易保证消费者的忠诚度。采用自建支付平台模式的企业有淘宝网、eBay易趣、慧聪网、贝宝等。这种支付平台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其发展也取决于母公司平台的大小。
  3、第三方垫付模式
  第三方垫付模式是指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买家垫付资金或设立虚拟账户的模式。它通过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内部开立的账号,以虚拟资金为介质完成网上交易款项支付,这样的公司有99bill、Yeepay等。
  4、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
  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利用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提供支付平台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手机短信或者银行卡等形式进行电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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