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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重点(7)
发布时间:2009/11/19 11:31:0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41、施工单位的计划体系包括:投标之前编制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签定合同之后编制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42、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由企业管理层在投标前编制,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实施条件分析;项目投标活动及签订施工合同的策略;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项目质量目标和施工方案;项目工期目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项目成本目标及管理措施;项目风险预测及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现场管理和施工平面图;
  4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同项目经理主持编制,主要同容: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平面图;技术组织措施;项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44、控制的基本程序(事物发展过程分类):事前计划预控(设定项目目标、编制项目计划);事中过程控制(按计划实施、收集实施绩效、实施结果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事后纪偏控制(纠偏);控制按是否形成闭环回路分为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按照纠正措施或控制信息的来源分为前馈控制和反馈控制;
  45、控制的基本环节: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正;
  46、工程项目目标控制内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47、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48、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主要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图;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
  49、常见的非正常型图形有四种类型:折齿型分布(作频数表时分组不当或级距确定不当);
  绝壁型分布(操作者的主观因素造成);孤岛型分布(由于少量材料不合格或短时间内工人操作不数造成);双峰型(由于抽样检查以前,数据分类工作不够好使两个分布混淆在一起造成);
  50、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51、工程项目风险分类:A、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除、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B、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业主的风险(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为: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按风险范围划分:局部风险;总体风险;
  52、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环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对策的实施;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
  53、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54、风险识别的方法;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法;
  55、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56、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因素的风险结果;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57、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敏感分析法等;
  58、项目风险分析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59、监控风险管理计划实施过程的主要内容: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时发现和度量新的风险因素;跟踪和评估风险的变化程度;监控潜在风险的发展、监控风险发生的征兆;提供启动风险应急计划的时机和依据;
  60、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对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61、经营法律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经营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物、财、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营权利和经营义务)三大要素构成;
  62、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
  6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6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65、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拆讼;
  66、无权代理的几和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67、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68、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7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72、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73、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7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75、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7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
  7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78、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79、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79、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80、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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