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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发布时间:2009/11/20 12:56: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重点法条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配套练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在遇到特大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 
  B.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 
  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答案】  c 
  【解析】  公安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不能理解为“联合办案”、“提前介入”等,没有分工的互相配合是违反本原则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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