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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当得利得货款 拒不到庭仍需还
发布时间:2009/11/20 13:10: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曹女士向车先生收购了某东方消防器材厂,在经营此消防器材厂的过程中,向金宸建筑有限公司送消防器材。但因收购该厂的企业出售协议书被法院判决无效,曹女士给消防器材厂供货的货款就被车先生所得。曹女士起诉要求车先生偿还不当得利,但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传票后的车先生拒不到庭。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全部不当得利款6800元。

  经查,被告消防器材厂是股份制(合作)企业,被告车先生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出售协议书无效,审计结论确认的原告经营期间的债权由原告享有,审计结论未涉及的部分债权,是因为自身在经营期间财务管理混乱造成的,该部分债权可另行追偿。2008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延庆城建大厦所使用的消防器材的货款已全部付清,价款陆仟捌百元整(6800元),此款由车先生支付给曹女士,与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无关。”落款有消防器材厂的印章和被告的签字。

  法院认为,原告在经营被告消防器材厂期间的债权,应当归原告享有。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就该比货款向被告结算后,被告表示同意将该笔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车先生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被告经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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