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
一、 定义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某些物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1",简称:科教用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的科教用品;
(二)经国家批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物品。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一、定义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指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现有生产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必需的先进技术、机器、仪器和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3",简称:技术改造.
二、适用范围
(一)技改项目进口货物;
(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货物。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一、定义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项下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以及安装所需材料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6",简称:重大项目。
二、适用范围
列入《国务院已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等。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一、定义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指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用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的机器、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2",简称:基础设施。
二、适用范围
进口《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浦东新区除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未列入减免税品种表的,照章征税。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指残疾人组织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生产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3",简称: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一)由残疾人组织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但上述生产企业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三)残疾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指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远洋渔业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自捕运回的水产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7",简称:远洋渔业。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一、定义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指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一体机的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小轿车或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或关键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8",简称:国产化。
二、适用范围
(一)对一汽、二汽、上海大众、北京吉普、广州标致、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长安奥拓、贵州云雀等8个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起步阶段进口成套散件实施以下优惠:
1.前三年进口的轿车成套散件,进口关税按50%计征,增值税按5%计征。
2.第四、五年进口的成套散件,进口关税按小轿车零、部件税率(80%)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60%计征。
上述减税进口货物,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
(二)对一汽、二汽、上海大众、北京吉普、广州 标致、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长安奥拓、贵州云雀等8个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起步阶段进口成套散件实施以下优惠:
1. 国产化率达40%--60%时,关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税率的75%计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其中零、部件单列税率,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按零、部件的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50%计征。
2. 国产化率达60%--80%时,关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税率的60%计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对其中零、部件单列税率,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按零、部件的法定税率的80%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50%计征。
3. 国产化率达80%以上时,关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税率的40%计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其中零、部件单列税率,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按零、部件的法定税率的60%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50%计征。
上述减税进口货物,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
(三) 北京JVC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等3个国家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或关键件实施以下优惠:
1、第一年起步阶段内,企业改产或同时引进新型号产品所需进口的散件按关税税率12%征税;
2、第二年国产化率达到10%的,按关税税率11%征税。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
一、定义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指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勘探、开发海上(包括浅)石油和天然气所需的设备、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6",简称:海上石油。
二、 适用范围
"九五"期间,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所需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监管手续费。超出范围的,照章征税;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
一、定义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指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勘探、开发我国境内陆地特定地域内石油和天然气所需的设备、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8",简称:陆地石油。
二、 适用范围
对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地域内勘探、开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项下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设备、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监管手续费。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
一、定义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指为鼓励和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在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同项下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以及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和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1",简称:来料设备。
二、适用范围
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加工设备,海关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对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加工设备,可通过外经贸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原税收优惠政策延至1997年12月31日。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和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等;
(二)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等;
(三)进口合理数量的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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