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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指导:民法速记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发布时间:2009/11/25 17:04:2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识记目标]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重大误解失公平,欺胁乘危受害方
  [应用实例] (2003年试卷三第6题,单选)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解析] 答案为A。根据法条的规定很容易得出答案。B项是无效条款,C项是无效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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