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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归纳(8)
发布时间:2009/12/11 17:23: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础知识
  重点掌握:
  1、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2、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征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4、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受理机关
  5、 要会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一、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点是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许可作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讲,必须经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地作出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只是赋予相对人一种权利或资格,而不是给予相对人具体的利益和某种身份。通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可以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和资格,使其从事某种活动成为可能,有了法定的前提条件,如生产经营许可,颁发律师证、会计证等
  (3)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法律资格和权利,一旦具有了行政许可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相对人就拥有了进行其他人不能从事的活动和他人不能实施的行为,所以,行政许可一般要求有特定的形式要件。大多数的行政许可,法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形式。
  (4)行政许可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2、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设定权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关制度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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