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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归纳(11)
发布时间:2009/12/11 17:24: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1、《行政复议法》第6条明确列举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范围。根据该条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它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里的“没有依法办理”包括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两种情况。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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