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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公告期的矛盾
发布时间:2009/12/13 12:31:5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问题]《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公告期为一年。那么按照从新的原则物权法规定的六个月无效了。对吗? 
    [解答]《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招领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无主财产认定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因此,无所谓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前提是法律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不同。两者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物权法中的六个月只是适用于遗失物;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年则适用于相对广泛的物,即申请人认为归属不明的财产。2、公告机关不同。物权法规定的遗失物招领公告的发布者为公安等有关部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财产认领公告的发布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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