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答疑:物权法有关的一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12/13 12:33:3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问题]甲2003年购得商品房一套,首付5万元贷款20万元,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取得房产证,2007年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因该商品房的权属发生争议。一种说法,物权的取得应当依照公示原则,房产证的取得是在2006年,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另一种说法,虽然取得物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该所有权上附有一个他物权,该所有权最终能否取得还要看还贷款的情况,况且乙方实际只负担了2年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债权,由甲方取得该房屋,将贷款原数加利息退还给乙方。不知道那种情况更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一种说法,物权的取得应当依照公示原则,房产证的取得是在2006年,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是个人财产。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