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命题规律解读(5)
发布时间:2009/12/18 13:54: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命题点18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定金
1.概 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数 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合同的形式及其生效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口生效。
4.定金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命题点19 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日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
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
命题点20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是承包人通过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证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担保投标人中标后,将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全过程,按期限按质量履行其义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都应与发包人协商,并通知保证人延长保证有效期,防止发包人借故提款,
命题点21 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余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命题点22 建筑工程一切险
1.概 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2.投保人
《建设工程施了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中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分包人;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子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7.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8.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