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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著作权法(8)
发布时间:2009/12/18 15:07:1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播放者权: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
  1、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犯作者权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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