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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二卷辅导: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发布时间:2009/12/21 9:33: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中法律有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处理;
  3、香港、澳门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二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所必需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
  2、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3、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4、犯罪客体是分则划分各类罪的标准,而犯罪对象不是。
  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
  1、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对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来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漠不关心,“放任”犯罪结果出现。过于自信的过失基于防止危害结未发生的技能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之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危害结束的发生绝对是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发不发生无所谓”的态度,即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根本不希望它发生的。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意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1、产生顺序不同,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产生在前;而犯罪目的是对犯罪行为定向,产生在后。
  2、内容不尽一致,犯罪动机相同,犯罪目的可能不同;同理,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
  如何理解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分别指,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即危害行为已经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包含了危害结果的产生可能;因果关系的偶然性,即危害行为并未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必然性,但在该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原因,后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我国刑法通常以必然因果关系作为标准。 [NextPage]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行为人有条件履行法定义务,且该法定义务的实施可中断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链条,但由于行为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产生。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仅仅解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问题,具备该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已构成犯罪,还需结合犯罪构成其他三要件加以分析。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区别
  犯罪预备所主观基础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客观基础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犯罪未得逞,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制止,自然力对抗破坏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及时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犯罪未遂的被动性有根本的区别,一个是“非不能,不为也”,一个是“非不为,不能也”。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含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和被群众扭送归案;
  2、归案态度不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即基于意志以内原因归案;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迫即意志以外原因归案;
  3、归案时司法机关对案情掌握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有可能尚未发现或虽已发觉但尚未确定犯罪人;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发现或基本掌握。
  追诉时效计算的种类
  1.一般起算时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特殊起算时间:犯罪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时效的中断: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
  4.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时效限制。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运用的原则
  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般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持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1、前者系一行为数结果;后者系一行为一结果
  2、前者一行为可分别与数结果组合成数罪;后者一行为一结果不可能组成数罪3、前者触犯的数罪各不相同;后者触犯的条文之间具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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