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法的普遍性之司法考试法理学
发布时间:2009/12/23 8:54: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简述法的普遍性
  (1)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2)法的普遍性具有以下含义: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律效力的重复性;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3)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4)法律具有普遍性,但法律不是绝对和无限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限;法律只调整的行为。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