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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T考试语文知识连载:法律部分(2)
发布时间:2009/12/23 15:43: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二)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1.法律的起源。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
  2.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注意法律同经济规律的关系。
  (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
  3.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这一特性,即从微观角度分析法律的,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作用,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
  (1)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
  (2)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如下四个步骤: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或者否决);第四,法律的公布。这一阶段是法律制定的实质阶段。
  (3)法律的完备阶段。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包括;第一,法的执行,又叫执法;第二,法的适用,又叫司法;第三,法的遵守,又叫守法;第四,法律实施的监督。
  (2)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五个基本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2.我国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也就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1)按照法律解释的权限和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要掌握其具体内容。
  (3)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要掌握其具体内容。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第三,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种要素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法律关系内容:法律权利,有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法律义务,有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共四种行为。
  (2)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四类。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四类。
  6.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第四,社会性的监督。第五,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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