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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书》第八章--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和仲裁实用文写作
发布时间:2009/12/24 15:37: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制作的文书的总称。

   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机关的活动要按照公证程序规范进行。其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通过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文书中最主要的是公证书,还有一些辅助性公证文书。

 

    二、仲裁文书

  仲裁文书,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仲裁程序规则,处理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所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我国的仲裁制度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国内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涉外仲裁主要指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仲裁文书的种类有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裁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这里只扼要介绍仲裁裁定书。

  仲裁裁定书是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仲裁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就部分程序问题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其结构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要求写明下文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及当事人身份事项。

   (二)正文

   简述发生纠纷的事实、裁定的理由、内容,最后以“特此裁定”结语。

   (三)尾部

   仲裁员签署姓名、日期、仲裁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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