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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四)
发布时间:2009/12/24 17:16:4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讲解】1.本条是关于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要注意主犯的种类,根据本条主犯有三种:第一种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二种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三种是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第2款是犯罪集团的概念。第3款、第4款是关于主犯的责任。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该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全部责任,这叫“整体责任原则”。这在经济犯罪里最明显。比如说贩卖毒品的集团有一百个成员,每个成员贩卖了一百克毒品,那么集团首要犯罪分子惩罚时应该算毒品数额的多少呢?一百乘以一百,一万克,而其他成员只能按自己参与的承担责任。有一年就考过,有一个人成立的一个抢劫集团“天龙会”,要大家筹集资金,那么这些人就去筹集资金,这个首要分子没有参加筹资,但有必要全部负责,而作为一个普通成员没有参加就不负责,这是不一样的。
  3.第4款是其他主犯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也是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其他主犯也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讲解】
  1.根据这个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2.关于法律责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里应注意从犯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法定宽大,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定的后果,从犯与主犯相同,都应承担全部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个人,偷了一辆汽车,销赃得了30万,但丙起的作用很小,只分了5000元,那么我们都知道,甲、乙是主犯,那么甲、乙都适用30万元以主犯处罚,但在从犯的金额是以30万元还是5000元论处的问题上,也应以30万元论处。从犯与主犯的区别对待在于首先对30万元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注意判定处罚时第一步主犯从犯都一样,但到第二步时,从犯享受宽大的待遇。〖KH*3/4〗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是胁从犯,要注意他只有一种,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有两种情况:
  ①不知情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他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构成共犯的。
  ②知情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就构成共犯。他不是被胁迫的,因此他不属于胁从犯。这种情形下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成为从犯,但是不能成为胁从犯。
  2.由此可见共犯人的种类可以倒过来记作:胁从犯有1种,从犯有2种,主犯有3种。 [NextPage]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讲解】这是教唆犯的规定,要注意教唆犯的特点,是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也不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如果教唆犯参与了犯罪的实行,那么就意味着同一个人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参与行为。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实行行为属基本犯罪行为,教唆行为属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我们定罪时以基本犯罪行为为准,以实行行为处罚。
  1.如果犯罪人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那么他属共谋。如甲、乙、丙三人一起聊天,说最近做毒品很赚钱,那么咱们也做吧。一人出20万投资。其中,甲某说我有工作,比较忙,你们俩没工作,那么我出资可以,但我不能去,我分红可以少分一点儿,你俩各40%,我20%。此案中,乙、丙贩卖毒品,而甲没有直接贩卖行为,甲不是教唆犯,他是共谋者。
  2.教唆犯和共犯的关系: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味着教唆者和犯罪者之间构成共犯关系,对教唆犯的处罚应按照他在共犯中作用进行,这意味着,作用大的按主犯处罚,承担全部责任,不享受宽大的待遇;起次要作用的,可按从犯处罚,可以享受从轻处罚的待遇。根据经验表明,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但并不排除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的可能性。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这其实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个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里有个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区分的问题,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对教唆犯应从重处罚,但假如那个未成年人尚未达到责任年龄,例如教唆一个不满15周岁的人去盗窃,此时教唆者是实行犯中的间接实行犯。
  4.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教唆是不成功的,那么就只有教唆犯一个人构成犯罪。对被教唆犯的处罚,中外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在我国即便被教唆者没有犯所教唆的犯罪,也要惩处教唆犯,这是我国对教唆犯的基本态度,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关系问题上,注意以下几点:
  ①如果教唆他人犯罪,并且他人已构成犯罪既遂,此时实行犯是既遂犯,按犯罪既遂处罚。教唆犯也按既遂处罚。
  ②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是未遂犯,那么教唆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着手实行,在预备阶段就被抓了,是预备犯。这时教唆犯如果认为是预备犯,则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如果按本条第二项处罚,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在既遂的、未遂的情形下教唆犯都跟着实行犯处罚,但是涉及到预备犯,应直接按第29条第二项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5.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对教唆犯应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例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杀人的定杀人罪,而不能定教唆罪。注意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以教唆的方法实施的犯罪,如本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虽然行为人采取了引诱、教唆的方法,但由于《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所以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不能依据前面的原则定罪。
  6.要把教唆犯和《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区分开来。传授犯罪方法罪要求行为人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但不要求他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教唆犯却只是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不要求传授具体的犯罪方法,它也不是独立的罪名,要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
  【特别提示】教唆犯罪一直都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难点。2000年、2003年都曾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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