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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制度:英国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09/12/29 9:49: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十一章 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P162
  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
  (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了重要作用――著《英国法注释》――用资本主义精神、全面重新解释 古老的普通法,赋予资产阶级的内容――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②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
  创设最高法院――1875年颁布《司法条例》
  第二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一、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就是:
  ①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②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1966年前,贵族院不能改变自己的判例)
  ③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一切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通常对其本身以后有约束力;
  ④高等法院各庭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各庭的判决相互间无强制性约束力,通常只有高度劝导力。
  英国法――判例法――法官法――法官的判决起立法的作用
  罗马日尔曼法――成文法――法典法――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
  第三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
  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
  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
  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议会=英国最高立法机关=英王+贵族院(上院)+平民院(下院)――平民院起主要作用〕
  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定议会是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
  “内阁”不等于“政府”
  责任内阁制――1832年选举改革后最终确立
  五、家庭法和继承法
  (一)家庭法
  1857年《婚姻诉讼案件法》
  ――规定关于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全部有教会法院移交给新设的世俗法院――离婚法院,――从此英国的婚姻才获得世俗的性质
  ――第一次承认可以通过法院程序判决离婚――但对男女离婚条件极不平等 P179
  ――采“过错主义”原则
  六、刑法
  (二)刑罚
  19世纪中叶后,对刑罚的几次改革:
  1、1867年废除苦役流刑――代以监狱监禁,开始对被流放到海外殖民地的囚徒实行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制度的滥觞
  2、
  3、1837年把死刑限制在叛国、杀人、强*、兽*、破门入盗、暴力行为和纵火杀人等7种犯罪
  4、1879年制定《预防犯罪法》――正式确立了缓刑制度――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适用缓刑的国家。
  七、诉讼法
  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
  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
  ②继续实行陪审制;
  ③实行辩护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的特点: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也有称为辩护律师和诉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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