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七)
发布时间:2009/12/29 10:12: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七章 期间、送达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
  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法条」
  本法第79~84条;《民诉意见》第82~84、90条。
  「意思分解」
  送达制度虽称不上是司法考试重点,但司法考试偶有涉及。考生应对其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可分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考生应了解以上6种送达方式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掌握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制度,即第78、79条内容以及《民诉意见》第82~84、90条内容。
  应特别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