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之公司法重点法条精讲--股东权利
发布时间:2009/12/30 13:16: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重点法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
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理分析:
1.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2.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