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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书》第三章:法规文书·章程
发布时间:2009/12/30 13:47: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概说

  (一)含义。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章程有组织章程和业务章程之分。组织章程适用于组织、社团制定组织规程;业务章程适用于单位在行使业务职权时制定的规则。从实践来看,组织章程用得较多,业务章程与组织章程的共同点也比较多,这里着重介绍组织章程的特点和写作。

  (三)特点。

  1.内容纲领性强。

  章程规定一个组织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具有纲领的性质。它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都得承认,共同遵守。组织规程是该组织的最高准则,该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个章程,体现这个章程的基本精神。

  2.通过合法程序制定。

  章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才能要求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认可,才能要求所有的组织和成员遵守。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该组织的最高级会议——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章程。这一点,一般在标题下边就要标明,这是它有法定的权威、有法定约束力的主要原因。

  3.用条款方式说明。

  一般公文,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为了讲明事情真相,有时也用议论。章程,它解说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和活动原则等,全用说明的方法,用最简的语言把有关内容阐述清楚。

  章程的内容全用条文表达。较多的情况,是用章条式排列,以显示各层次之间的关系。条文表达,断裂行文,是章程表达方面最突出的特点。

  二、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

  (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

  (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三、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

  章程的内容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有照顾全面。

  (二)结构严谨。

  全文由总到分,要有合理的顺序。分则部分,一般是先讲成员,后讲组织;先讲全国组织,次讲地方组织,后讲基层组织;先讲对内,后讲对外。要一环扣着一环,体现严密的逻辑性,使章程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章程的条款,要完整和单一。一条表示一个意思,不要把一个完整的意思拆成几条,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几个意思合在一条之中,交叉杂乱。这样,才便于称说,便于执行,便于引用。

  (三)明确简洁。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章程用断裂行文法,用条文表达,句与句、段与段之间有一定的跳跃性,一般不要用“因为……所以……”,“虽然……但是……”等关联词语。

  章程的语言多用词语的直接意义,不用比喻、比拟、夸张和婉曲等修辞手法。这样,语义毫不含糊,没有歧义,让人一看就明白。 [NextPage]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China Women Procurators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活动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宗旨

  一、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组织全国女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

  三、弘扬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女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女检察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计献策。

  二、组织女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女检察官的生活。

  五、大力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培养优秀的女检察官。

  六、与各级妇联组织、其他行业妇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为搞好妇女工作提出建议。

  七、组织、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和各国的女检察官及有关妇女组织、妇女界友好人士之间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以及原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干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NextPage]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五、根据理事会提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每届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NextPage]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中国写作学会章程(1988年6月7日中国写作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和写作学科研究的教师,以及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在党的领导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振兴写作学科,为四化建设服务。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和组织写作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力量,积极探讨人类写作活动的基本规律,为建立和完善写作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基本功训练体系,提高写作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普及写作知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制定并实施写作学研究规则,交流、椎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2.组织编写各类院校的写作教材,交流教学经验。

  3. 编辑出版会刊《写作》和有关写作的丛书。

  4. 组织年会和其他教学和学术活动。

  5. 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的联系,促进和加强写作学科的国际交流。

  6. 保护会员从事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的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成就突出的助教,或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入会人员须经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推荐,报总会批准。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会员的义务:

  5.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6.向本会介绍教学经验。

  7.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8.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3.修改会章;

  4.改选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须更新三分之一。理事会可单独召开,亦可结合学术年会召开。

  第九条 由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主持学会的经常工作。会长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主管某一方面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某一方面事务。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教学研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学术交流委员会和编辑出版委员会。

  第十条 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和其他专业研究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及顾问若干名,任期与各理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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