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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笔记第十二章
发布时间:2009/12/8 13:50:5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十二章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
  实体安全、软件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
  衡量计算机的指标是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1、 传统立法的调整
  2、 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3、 人事及组织管理制度
  4、 人员培训及道德教育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 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2、 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隐藏性
  3、 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
  4、 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5、 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高黑数
  6、 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7、 犯罪后果严重性
  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 德国颁布《多媒体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互联网络应用与行为规范提出法律约束的国家。
  我国有关惩治计算机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分为三类:
  1、 信息安全法律
  2、 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
  我国有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1、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是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其中尤以部门规章居多。
  2、 我国对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维护广大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3、 注重吸收网络技术与应用先进国家有关法规的科学规定,合理设置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网络主体的义务机制,并且体现了我国网络环境与计算机技术发展应用阶段的特点。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1、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3、 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4、 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5、 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的行为
  完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
  1、 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2、 利用国际刑法体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
  3、 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
  4、 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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