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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十)
发布时间:2009/12/9 9:12:0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讲解】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但是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但其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共同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讲解】
  1.时效制度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我国现行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2.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第136条中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其他法律也有相关的时效规定,时间长短也不一,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
  3.《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强调的是公共财产的神圣,没有体现出对财产的平等保护。
  5第137条规定的20年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不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可以中止、中断,而是持续进行,属于不变期间。在这点上与除斥期间相似。另《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按照安全期的规定。
  几种诉讼时效
  法律法规 时效 法条
  《民法通则》 普通时效2年特殊时效1年 《民法通则》135条《民法通则》136条
  《产品质量法 》时效为2年 《产品质量法》45条
  《环境保护法》 时效为3年 《环境保护法》42条
  《海商法》  时效为3年 《海商法》265条
  《合同法》 时效为4年 《合同法》129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讲解】
  1.我国诉讼时效期满后仅仅是实体胜诉权消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后再驳回诉讼请求;但是要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人返还。
  2.大家不要混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后者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他们之间的区别很明显:
  ①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②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才使权利本身消灭。
  ③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④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NextPage]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讲解】
  1.诉讼时效中止应当有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①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诉讼时效期间只能在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包括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仲裁、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权利人提出请求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也可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财产代管人请求。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3.时效中止与中断区别:
  ①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②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③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讲解】
  1.涉外民事关系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保留条款和违背我国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不适用。
  2.根据《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3.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根据《民通意见》第193条,可以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依准据法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规避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讲解】 涉外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根据《民通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适用其行为地法,即: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依我国法律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82条采用住所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3.《民通意见》第183条,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有多个住所的,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4.《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讲解】 涉外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讲解】 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这是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讲解】 涉外婚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但是《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认定婚姻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讲解】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确认,根据《民通意见》第189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另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讲解】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但是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通意见》第191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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