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讲解】 无因管理也是要注意两个内容,一个是构成要件,一个是无因管理的效力。
构成要件有三:
1.为他人管理事务,此处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所有事项,但不包括以下事项:违法事项;不会发生债的关系的公益性的、宗教的、道德的事项;不作为的事项;须由自己办理的事项。
2.主观上有为他人牟利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重点掌握主观上有为他人牟利的意思,这里面不强调客观上使他人获得了利益。
关于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是: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义务。
本人的义务是:
1.支付必要的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债务要赔;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的损失。
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客观上有利于本人,除了所管理的事务属于本人应尽的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的义务外,本人应当在实际所得的利益的范围内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实际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为标准。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①为他人管理。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②报告的义务。③通知义务。
本人的义务〖JB({Z〗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JP〗
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
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JB)〗〖JB)〗〖JB)〗
2不当得利〖JB({Z〗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JB({〗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到损失。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无合法根据。〖JB)〗
〖HZ(〗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HZ)〗〖JB({〗①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②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③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④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⑤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JB)〗
〖HZ(〗不当得利的效力〖HZ)〗〖JB({〗①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③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④遗失物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其性质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故由此引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
第九十八条〓〖HTSS〗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HTSS〗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HTSS〗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HTSS〗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HTSS〗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NextPage]
第一百二十条〓〖HTSS〗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讲解】〖HTK〗以上是我国民法关于人身权制度的重要规定。其中关于名誉权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掌握:
1首先是生命健康权。健康权与身体权不同,后者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完整性的权利,前者则是指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方面权利。关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还包括身体权)发生的各种赔偿项目可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2关于身份权制度。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两方面,二者区别是: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则因人而异;②人格权始于民事主体出生或成立,终于其死亡或终止,取得身份权则可能需要实施一定行为,也可能因实施某些行为而丧失该权利。③人格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只限于自然人享有。
3关于姓名权。姓名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须注意以下法律限制:①实施重要法律行为时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②不得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③不得滥用姓名权。
侵害姓名权有以下几种形态:①干涉行为;②盗用行为;③假冒行为;④应当使用却不使用的行为。
4关于名称权。在掌握企业名称设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后,应了解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的名称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我国对公司企业的名称注册是法定的强制注册,企业只对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与姓名权不同的是,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并且禁止适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另外还要注意我国企业名称在组成上的特点,一般来说,由四部分组成:其一是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其二是字号(商号)(应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其三是行业和经营特点;其四是组织形式。
5关于肖像权。肖像权包括:①制作专有权;②使用专有权;③利益维护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点:其一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其二是没有正当理由;其三是非法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
6关于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均具有名誉权,即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构成侵害名誉权有以下几个要件:①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②此行为被第三人所知;③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一是侵犯名誉权就是无中生有,是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的行为,而侵犯隐私权就是把确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即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其二,从主体上来说,公民有名誉权、隐私权,法人只有名誉权,没有隐私权,但有商业秘密权。其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经承认了隐私权。
图表:人格权制度
1.生命、健康、身体权(即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 ①姓名权的权能 姓名的变更权
姓名的决定权
姓名的使用权
②姓名权的法律限制 a.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
b.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制造姓名权冲突
c.不得滥用姓名权
③侵害姓名权
3.名称权 ①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②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权,但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则不得转让。
③名称注册为法定的强制注册,企业只对已依法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4.肖像权 肖像权的权能 ①制作专有权
②使用专有权
③利益维护权
侵犯构成要件 ①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
②无正当理由
③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
【特别提示】 人身权部分,考生应重点掌握名誉权。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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