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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四)
发布时间:2009/12/9 9:17: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讲解】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个:一个是双方返还,返还的范围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第二个是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三个是追缴,即在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特别提示】 注意区分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讲解】 要掌握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要注意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条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将来不一定会发生,而期限的到来是确定无疑的,只是时间的早晚罢了。例如甲的父亲死亡,就不是条件,甲的父亲是一定死亡的。但是,如果甲、乙双方约定:如果甲的父亲在2004年死亡就将房屋租给乙,这就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为2004年甲的父亲不一定死亡,甲的父亲死亡是一个将来的事实,但没有确定哪一年到来。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讲解】 代理行使权利时要注意:
  1.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有: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行为;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见《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间接代理规定。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代理人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关于代理权。这是掌握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以下准则:
  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要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要尽到职责要求。
  如违背以上准则,即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自己代理,即自买自卖的行为。代理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如果既做代理又充当第三方当事人,就违反了规则。
  ②双方代理,如果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这种行为也属于滥用代理权。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这种行为直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请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四大构成要件:一是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二是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三是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行使代理权的准则;四是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利益。 [NextPage]

  4要注意代理和委托的区别。委托是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①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②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权产生的直接根据。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③依《民法通则》,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亦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④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亦可根据委托实施非法律行为。
  《合同法》将委托与代理加以区分,进一步明确了委托法律关系和代理法律关系的内涵。《民法通则》对代理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则严格界定了委托合同的概念。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讲解】 结合《民通意见》第77条、第78条和第82条的规定,这里要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代理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委托授权行为,而委托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某有一个案子需要律师事务所来代理,他们两个之间会有一个委托合同,这就构成双方法律行为,但是到法院以后不是将双方委托合同交给法院,而是再单独起草一个授权委托书,这个授权委托书上需要签字,签字之后要直接交给法院,这就只是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委托终止的原因。《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即使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也是有效的。其中,第2项要搞清楚,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取认的;第4项要注意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3.代理的种类。
  ①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a.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b.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c.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有关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②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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