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讲解】 公司终止时一定要清算,也就是说在清算之前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歇业,实际上主体资格是继续存在的,并没有消失,必须清算以后才能消失。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终止,但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只能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2.根据《民通意见》第59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讲解】 联营有三种不同的形式,即:法人型联营(适用企业法人的规定);合伙型的联营(适用合伙的规定);合同型联营(适用契约的规定)。另外要注意保底条款和规避法律的借贷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前者是指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可以收回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后者是假借联营形式的借贷条款,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讲解】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个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图表: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示意图
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及效力未定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等 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目的性。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法律行为。
3.以有偿或无偿区分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无偿的消费借贷等。有些法律行为既可以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4.以诺成或实践性区分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NextPage]
5.以要式或不要式区分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要求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来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另外,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讲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方式、沉默方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视听材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一种。但是,对于推定方式和沉默方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时,才能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讲解】 学习民事行为的效力得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相关法条包括
《民通意见》第67条到第70条,以及第75条、第78条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里第47条、52条、53条的规定和《合同法》里第4条到第10条的规定。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以欺诈、胁迫成立的民事行为,分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以及其他行为,那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就是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外的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2.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为。它也可分为合同行为和合同以外的行为,合同行为应该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以外的就应该是无效。最后,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管是民事行为还是非民事行为统统都无效,除非是接受奖励、赠与。这个无效里面还涉及到《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确认无效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讲解】 本条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重大误解,一种是显失公平,前者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是签订合同时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如果在履行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不属于这里面的可撤销可变更的类型。
要注意在《合同法》里面除了这两个类型以外,还包括一个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类型,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都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要注意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胁迫、显失公平和欺诈的构成要件。 另外要注意的是撤销的期限的限制和条件的限制,在《民法通则》里没有规定限制,但在合同方面存在限制,《合同法》第54条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只有针对的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另外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但起算点不同,《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的是从合同成立时起算,《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合同以外的行为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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