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复习指导三
发布时间:2009/9/17 10:49: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七)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考核点一7)
1、为新点,未考过,主要参考"信息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二节,以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文件的组成--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案例24)
(2)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的归档范围。("信息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二节)
(3)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职责--重点是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责。要分清各不同单位的不同职责。("信息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节;案例24)
(4)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的内容(重点)。("信息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二节)
包括文档的:①收文与登记;②传阅与登记;③发放与登记;④分类存放;⑤归档;⑥借阅、更改与作废。
(5)对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档案的验收与移交。("信息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节)
(6)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内容与管理--分清哪些是属于监理资料的。(《监理规范》7.1及7.4)
资料内容28大项可归纳为8类:①合同(施工、监理)文件;②勘设文件;③监理计划(规划、细则)、报审文件(分包资格、施工组织设计、报验申请、工程进度计划开复工报审表等);④纪要及信函(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来往信函等);⑤检查验收资料(测量核验、材料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试验资料);⑥签署文件(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及支付证书、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施工质量评估报告、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⑦指令及通知等(暂停及复工令、监理工程师通知、监理工作联系单);⑧其他(监理日记、月报、索赔文件资料、监理工作总结等)。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供
(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考核点二1)
1、主要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至第三十条,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责任)。这部分合同条款较多(27条)。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监理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提供
委托人的义务、权利、责任通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合同对双方义务、权利、责任的规定,参看案例26、27、29
为便于学习掌握,可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监理方](1)义务:①派驻足够人员,报告组织机构、监理规划;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约)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③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④保密;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⑥负责合同协调;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19);⑤指令权(开工、督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⑦审核索赔;⑧获得酬金;⑨终止合同对监理合同的权利
(①~⑦为对业务的权利)。
(3)责任: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1)义务:①支付监理预付款;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书面要求做出书面决定;④提供-信息(工程资料)物质(用房、通讯、其他)人员(如有需要,合同中约定)。
(2)权利:①授予监理权限,对总监认可权;②选定工程承包人及订立合同;③对工程设计的要求认定权,设计变更审批权;④监督控制监理方履行合同-人员监控(更换、职责履行、不法行为损失赔偿)履行合同监控;⑤审查监理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3)责任:①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违约承担责任;②非监理方原因使监理方因业务工作受损失,可予补偿;③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因之引起的监理方有关费用支出。
▲对以上内容,主要要求领会实质,能清晰划清责任、权利、义务的归属。
(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考核点二2)
1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法》第二章,案例30、31。
本考核点在历年考题中曾先后出现3次(占43%)。出现的考核内容分别为:①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1999年);②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实际与招标程序密切相关)(2001年);③招标管理(资格审查)(2003年),故也属本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