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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备考指导(三)
发布时间:2009/9/17 11:13:3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3)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
  ①索赔工作程序: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③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⑤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主要参考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五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NextPage]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竣工前的试车组织与双方责任。
  (2)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3)竣工验收程序及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5)竣工结算(见前节竣工结算程序)。
  在上述5项内容中,(2)、(3)相对来说是重点。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考核点二7)
  1、本考核点是"合同管理"部分在"案例分析"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曾出现4次,占50%(1997、1998、2002、2003年)。这部分内容可参考合同教材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监理规范》63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承包方索赔的程序(见考核点二5或(五))(重点)。
  (2)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索赔管理任务。
  (3)确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的审查,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4)索赔有关的申请表,审批表的表式类型(参考《监理规范》(附录))。
  本考核点与投资控制及进度控制中涉及的索赔问题在考试中常常结合起来,3门课程从不同角度展开对索赔管理方面的内容论述。合同管理课程侧重于索赔管理程序、原则,索赔成立的条件、事件,损失责任判断与分析,风险承担原则等方面,其他2门课程侧重于较具体的索赔额的计算及计算标准和原则。三者相辅相成。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一)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考核点三1)
  1、这是本章重点之一,无论是质量控制还是质量问题处理,都与质量责任密切相关,所以是应掌握的一个重点。本考核点复习可以《建筑法》第六章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章为依据,并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一章第六节。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3对于这部分内容,在参考上述文件熟悉各方质量责任的内容后,重在应用。可参考本书第三部分案例题第三章第一节及附录历年考题中1998年、2000年、2001年的相应考题的案例题去体会如何针对工程问题,应用这方面知识去判断和解决。
  (二)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考核点三2)
  1、本考核点应是本章的重点,也是监理工作中所涉及最广、最核心的重点工作内容,复习时主要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一、二、三节,以及《监理规范》5.2、5.4条款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5~19条)。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2)对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
  (3)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的审查。
  (4)对现场准备的质量控制 (人、材、机、法、环、测量基准)。
  (5)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质量控制点、作业技术交底、进场材料控制、环境控制)。
  (6)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发现质量问题及影响质量情况的处理,见证取样,重新检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中间验收)--重点中的重点。:[NextPage]

  3、需注意的几点如下(重点):
  (1)进场材料检查的内容及要点。
  (2)现场发现影响质量的情况或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责任如何划分?
  (3)重新检验--无论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方均应配合。重检结果合格--一切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不合格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包括费用、工期损失)。
  (4)必须实行见证取样的对象及程度(质量教材第三章第三节)。
  (三)工程变更的处理(考核点三3)
  1、本考核点是本章新考点,也是2003版教材中新内容。可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三节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0、31条),以及《监理规范》5.5.4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根据"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三节的内容,本考核点涉及的内容如下。
  (1)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的处理(监控);
  (2)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的处理(监控);
  (3)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的处理(监控)。
  3、应注意的是,在监理工程培训教材中,有3门课程的教材均涉及工程变更内容,此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监理规范》也有规定,现将它们的异同概括如下表2供参考。
  各有关法规及教材中对"工程变更"所做的规定及说明
  "质量控制"教材《监理规范》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
  1、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时
  (1)提出对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代表研究各方同意后签署纪要,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时
  向监理方提交"工程变更单"
  总监与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研究做出变更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
  将"设计变更通知"及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研究做出决定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和设设单位的"变更通知"作为附件,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时
  建设单位将变更要求通知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研究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意见及修改的图纸、文件交给建设单位:[NextPage]

  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方研究设计单位提交的文件,合同施工及设计单位研究做出决定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均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签认
  签认后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监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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