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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事故处理(一)
发布时间:2009/9/23 19:39:2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个: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能挽回事故的影响。
  (四)分级管辖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阶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进行。
  目前,国家正在修改这两个法规,即将出台新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关系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作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NextPage]

  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评定。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j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七、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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