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建筑师 >> 正文
2015一级建筑师指导:居住区场地布局(5)
发布时间:2009/9/25 9:29: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
  (1)居住区内的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2)在居住区内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二、住宅建筑的间距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6-9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6-9
  建筑气候区划I、II、III、VII气候区IV气候区V、VI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一93)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1)反在原设计建筑外墙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参见表4-8)。
  (3)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b.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三、住宅群体的组合
  住宅群体是住区户外环境空间的载体,它对于户外空间的限定,户外环境的塑造,住宅建筑造型,社区活动场所的营造,延续地方特色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有特定的意义。
  住宅群体组合应引入新的观念,在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传统文化等相关因素之外,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因素。一般来说,住宅群体组合原则如下:
  (1)以创建生态住区环境为宗旨,达到住区群体中的建筑、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2)注意协调与住宅群体相关外围条件。
  (3)以当地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为背景,确定住宅群体组合方式。
  (4)考虑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创新住宅群体组合手法。
  (5)加强住宅群体内城市设计观念,丰富住宅群体景观,创造具有个性和吸引力的住宅群落。
  (6)适当超前,具有观瞻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7)适应社会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高,适时优化或调整规划设计。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