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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考试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资料二
发布时间:2009/9/25 17:25: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多选题: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B.栽培介质合成后至运抵我国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
  C.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D.栽培介质须经除害处理
  答案: ABC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了解)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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