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的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从事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厂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2、提交资料:(了解)
3、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
2、观赏鱼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册登记的情况:
(1)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
(2)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3)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
4、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擅自从其他饲养场引进观赏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
5、出口公司从非注册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组织货源出口的,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受其报检。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被取消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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