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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报检员进出口动植物中转登记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09/9/25 17:28: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纳入注册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注册须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2、申请注册的育肥场符合条件是: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4、要提供的材料:(参见教材116)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年审制度。
  2、如果连续两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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