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纳入注册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注册须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2、申请注册的育肥场符合条件是: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4、要提供的材料:(参见教材116)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年审制度。
2、如果连续两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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