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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导论(三)
发布时间:2009/9/27 22:55:1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 
  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主要文件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该规约第38条虽然是规定的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但也指明了国际法形成的方式,因此,是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根据。

  依据法院规约,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项渊源的补充地位。除了上述三项直接渊源外,国际法还有辅助渊源,即对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辅助说明,包括规约规定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此外,根据二战后的实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渊源。

  三、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重点掌握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承认,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是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们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三是构成国际法基础。所有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基本原则。

  四是具有强行性质,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抑损和任意改变的。所谓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那些要求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得抑损的,只有后来同样性质的规则才可改变它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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