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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资料:宋元时期的法律(一)
发布时间:2009/9/27 23:00:0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一、宋代主要的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制定

  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二)编敕活动

  “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二、宋元主要法制内容

  (一)契约

  宋代的商品经济关系有所发展,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1、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印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

  ★★★2、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3、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4、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二)禁婚规定

  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以结婚,但是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禁止州县官人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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