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发布时间:2009/9/27 23:18:1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共同管辖】
情形: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过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解决办法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者自行移送。
5、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全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条件: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没有上下级审级关系的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处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案件审理难度大;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允许当事人上诉。
移转管辖是基于上级院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
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如专利局授予甲专利权,乙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专利属于自己所有,提出撤销专利局授权决定的请求,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专利权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不同。间接利害关系,如规划部门批准甲建房,水利部门将其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甲对水利部门决定不服,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但与拆除决定的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拆除决定合法,甲可能提出赔偿建房损失。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的确认】
1、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受害人起诉的,加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加害人起诉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起诉的,一部分没有起诉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一部分不服起诉的,另一部分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该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时间是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判决未作出之前。
2.参加诉讼的途径。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神情。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5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要点:当事人是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相同同一或者同类;诉讼主张一致;案件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要点:诉讼标的同一。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些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不能强行追加,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情形: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被处罚,法人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对行政机关的统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起诉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的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者处罚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是指两个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以有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才能实行合并审理;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适宜合并审理,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集团诉讼】
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1、原告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具有独立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不包括一个原告内部的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代表人可以由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推选产生;如果原稿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为1-5人。
【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集训宁行政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侵权或者监护关系。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可以代理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仍然是当事人。消灭的情况: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
2、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是法定代理人为全权代理,是其他人,权限由法院明确。消灭的情况:案件终结;被代理人产生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权及于委托人授权产生,委托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有关代理权限事宜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委托代理人包括五种:律师、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其中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据法律享有特殊的权限,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包括庭审和庭外材料,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消灭的情形: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受委托人辞去委托;当事人、第三人死亡或更换;受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