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外,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突出的共同点,因此,二者通常被统称为有限责任制公司。
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方式上的重要区别。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般采取单一出资制或比例出资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将资本划分为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
公司资本的股份化不仅可以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和股东自由转让公司股份的需要,而且也便于计算和确定股东权利的大小。
3.资本募集的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且股份以股票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发行,使公司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4.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本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经营具有公开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而且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时间 、内容和方式向 社会公开各种会计表册,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一般情况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少于5人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一般应为5人以上 ,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一般认为,发起人从其行为性质上来说,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筹办的各项事务,因此,发起人的行为应看作是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由设立中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如果公司能够依法成立,则该权利义务转为公司承受;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意味着设立中的公司不再存在,该权利义务就应由发起人承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1)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其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报经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订立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发起设立时,无需向社会募集,由发起人认足股份和缴清股款即可,发起人对股款的缴纳可以是货币,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抵作股款,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募集设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全体发起人书面承诺购买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否则将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募集的具体步骤如下:
(1)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
(2)发起人必须以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的信息。
(3)发起人制作认股书,认股书须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数及金额、自己的住所,并签名、盖章。
(4)发起人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采取包销或代销方式承销股票。
5.建立公司机构
在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即应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募集设立时,全部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可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6.办理设立登记采集者退散
公司机构建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其中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申请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
公司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审查,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NextPage]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其职权除没有“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一项外,其他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前者应每年召开一次,后者应在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两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可以自己出席或开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并由股东签字、盖章。
在股东大会中,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董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包括: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董事除首届根据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分别由发起人和创立大会选举外,以后各届均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此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在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一般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必须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董事会决定,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地位、组成、职权及监事任期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和应负的义务及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1.含义
股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即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部均等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其次,股份是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单位,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范围也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
2.股份的特点
(1)股份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 ,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即使是记名股份,在办理背书和过户手续后也可以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进行限制。
(3)股份必须为股票,股票作为股份的证券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因此,股票的持有者即为股东权的享有者,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
3.股份的分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也不能享有股权。记名股发行时,股东姓名必须记载于股东名册;转让时,也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登记于公司保存的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是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份。无记名股的合法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时只须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
(2)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不作特殊规定的股份。特别股又称优先股,是指股东的权利由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区别于普通股股权的特殊规定的股份。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别股在股息和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额面股又称金额股,即在股票票面上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而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禁止发行无面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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