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辅导: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发布时间:2009/9/29 17:37: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解散的条件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如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的清算,是指了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依法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的具体事宜,由清算组负责组织进行。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1)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与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和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包括:(1)清算组按法定时间书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按法定时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债权的说明。(2)清算组在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3)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待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净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如果公司财产足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4)公司财产清偿上列各项后,才能分配尚有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最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