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合同法律制度分论2
发布时间:2009/9/29 17:39: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和其他相近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
1、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
3、代理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5.代理与委托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委托合同与雇用合同
1.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包括法律行为。
在雇用合同关系中,受雇人为雇用人处理的事务限于非法律事务。
2.由于处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受托人与受雇人在处理事务时的独立性不同。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独立的意思表示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决定权。受雇人处理的事务限于非法律行为,在处理事务中不需要受雇人对外做意思表示,因而不是独立的意思表示主体。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雇用合同则只能是有偿的,雇用人必须向受雇人支付报酬。
4.在委托合同中,给付劳务不过是受托人实现处理委托事务目的的手段;而在雇用合同中,则以受雇人给付劳务本身为目的。
5.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雇用合同中,受雇人应限于自然人。
(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1.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承揽人为定做人完成一定的工作。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承揽合同则必须是有偿的。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当负担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费用;而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可以提供材料,但并不负担承揽人工作时的设备使用等费用。
4、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而订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存在强制受托人必须依约处理事务的问题;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则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当承揽人不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承揽人按约完成工作。
三、委托合同的条款
1.委托事务条款。委托事务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合同最核心的条款。
2.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3.可否转委托条款。
4.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5.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6.报告义务条款。
7.保密义务条款。
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要行使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受托人必须有损失,包托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
(2)受托人的损失是由于处理委托事务而直接发生的,受托人的损失必须与处理委托事物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诚信义务。
3.注意义务。
4.报告义务。
5.保密义务。
6.转交财产义务。
(三)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可从受托人的义务角度予以把握,
(四)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第三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量、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三、借款合同的担保
1.保证担保。
2.抵押担保。
3.质押担保。
四、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等。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
3.接受贷后检查的义务。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