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合同法律制度分论3
发布时间:2009/9/29 17:39: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贷款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担保和财务真实状况的权利,等等。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如果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则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2)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借款之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借款利率的义务。
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借款合同的展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要求展期的意思表示;
(2)需在还款日届满前表示:
(3)需贷款人同意展期。
第四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性合同,是标的物的用益权与租金对应转移的合同。租赁合同存在的必必然性在于某些消费者需要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另外一些人或者说是所有人需要实现商品的价值。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二、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2.只要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如果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做了什么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三、租赁物的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物等权利。出租人的权利可以参考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保持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3.租赁物维修的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依习惯确定,租赁物应当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4.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是指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担保,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用、收益。当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致使其不能依约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非因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毁损是因出租人的过失而发生,此时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为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质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出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致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享有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权利,承租人的权利可以参考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后付原则,即一般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具体规定是:(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供货商(出卖人),它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亦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目的的有效手段。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2.租赁物由出租人购买后交承租人使用。
3.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