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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合同法律制度分论4
发布时间:2009/9/29 17:40: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供货商(出卖人)。
  2.涉及两个合同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是融资。
  4.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取回权,即租赁物不应算作是破产财产。
  5.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退租、续租三种选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托:、
  (1)租赁物的名称,包括标的物的制造厂家和出卖人。
  (2)数量、规格、技术性能和检验方法。
  (3)租赁期限。
  (4)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
  (5)币种,
  (6)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内容
  1.出卖方承认本合同标的物是出租人购入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2.出卖方保证合同约定的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指标和性能等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对租赁物的质量保证及根据合同出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均由供货商直接对承租人负责;
  4.购货合同需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方能生效;
  5.承租人同意并确认购货合同的全部条款。另外,对于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出租人与出卖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三)融资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四、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
  1.必须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
  2.交付的费用一般由出卖人负担;
  3.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
  4.供货商在交付主物的同时,还应缴付出合同规定的从物,如备件、特殊修理工具等;
  5.若合同中定有技术服务条款的,供货商除交付标的物外,还应提供技术服务。
  (二)出租人义务
  1.支付标的物价款的义务。按照与出售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出售方支付所购买标的物的价款,是出租方最主要的义务。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后,出租人应按照承租人要求,与出售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以租给承租人。
  3.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保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三)承租人义务
  1.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3.保管、使用、维修标的物的义务。
  4.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五、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一)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由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订立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将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渡给承租人。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时,承租人可依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
  (二)出租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出租人免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租人须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而不是承租人自己选择标的物;
  (2)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选择标的物;
  (三)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1.支付全部租金。所谓全部租金,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未到期的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解除权为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毋须承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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