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拍卖法律制度3
发布时间:2009/9/29 17:42:2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1.竞买人的权利:
(1)竟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竟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2.竞买人的义务。;
(1)竟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竟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1.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的义务。包括: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三节 拍卖的程序及效力 (了解)
二、拍卖的具体程序
拍卖的具体程序包括拍卖的产生、拍卖的进行与拍卖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拍卖的产生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拍卖的进行
委托人认为竟买人所出最高价仍不足时,可以申请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合同的订立经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拍卖表示。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第二阶段,竟买表示。
第三阶段,拍定表示,或称卖定表示。“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三)拍卖的终结
有的拍卖标的还须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等,才能视为拍卖活动的完全终结。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签名。拍卖人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四节 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委托人参与竟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二、拍卖人的责任
(一)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四)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竟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六)违反本法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竞买人的责任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竟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四、国家机关的责任
国家机关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