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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房地产租赁
发布时间:2009/9/29 17:55: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房地产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法重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间,出租人负有及时、认真检查和维修其所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出租人转让房地产的,还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出租人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地产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承租人负有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合理使用房地产的义务,并不得转让房地产。互换、转租以及利用房地产与他人联营、合营的、应征得原出租人同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建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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